第四章 答 辯
第十七條 被投訴人應當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
第十八條 答辯書應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無法按規(guī)定提交電子文本答辯書以及沒有電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投訴人的投訴主張進行反駁,并申明繼續(xù)擁有和使用爭議域名的依據(jù)和具體理由(答辯書該部分應當遵守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字數(shù)或頁數(shù)限制);
(二)被投訴人及其授權代理人的姓名(名稱)及詳細的聯(lián)絡信息(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傳真號碼);
(三)無論是電子文件還是有形書面文件,均應當注明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與被投訴人進行聯(lián)絡的首選聯(lián)絡方式,包括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及聯(lián)絡地址;
(四)如果投訴人在投訴書中選擇一人專家組審理案件,則應當聲明被投訴人是否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審理;
(五)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選擇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被投訴人應當從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公布的專家名單中按其自行決定的順序選擇三名專家作為候選人,并寫明專家姓名。被投訴人也可以授權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代其指定專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爭議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無論該程序是否已經完結,都應當加以說明,并提交被投訴人能夠獲得的、與該程序有關的全部資料;
(七)答辯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并經被投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被投訴人確認,有關答辯是依據(jù)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lián)網(wǎng)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guī)則》及相關法律而進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辯書所載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有關答辯及主張僅針對投訴人,不涉及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及專家組專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及注冊服務機構、注冊人員及域名注冊代理機構。”
(八)作為附件,提交能夠證明權利狀況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如果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一人專家組審理,而被投訴人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審理,被投訴人則應當承擔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該費用應當由被投訴人在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時一并交付。如所應收取的費用未能按照要求繳付,爭議將由一人專家組審理。
第二十條 應被投訴人的請求,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當事人也可協(xié)議延長被投訴人提交答辯的期限,但須征得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同意。
第五章 專家組的指定
第二十一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在線公布專家名冊。負責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專家組由一名或者三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二條 如果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均未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在收到被投訴人答辯或答辯期限屆滿后5日內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成立獨任專家組。一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根據(jù)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程序指定三位專家。三人專家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人承擔,但三人專家組由被投訴人選擇的除外。在后一種情形下,所涉費用應當由雙方各半分擔。
第二十四條 除非投訴人已經選擇三人專家組并提供三名候選專家,投訴人應當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有關被投訴人選擇三人專家組的答辯書后3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將被指定作為案件專家組成員之一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條 如果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之一方選擇三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分別從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選專家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如果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無法在5日內按照慣常條件從某一方當事人選擇的專家中指定一名專家,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自行從其專家名冊中予以指定。第三名專家應當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從其專家名單中指定。第三名專家為首席專家。
第二十六條 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或提交了答辯但未表明如何選定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以下述方式指定專家組:
(一)如果投訴人選擇一人專家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一名專家;
(二)如果投訴人選擇三人專家組,在可能的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從投訴人提供的三位候選專家中指定一名專家,從其專家名冊中指定第二名專家和首席專家。
第二十七條 是否接受指定,由專家自行決定。為了保證爭議解決程序的快速、順利進行,如果被當事人選定為候選人的專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自行指定其他專家組成專家組。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成立后,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專家組,并將專家組的組成情況及專家組應將裁決提交爭議解決機構的日期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專家應當獨立公正,并應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披露有可能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出現(xiàn)了可導致對其獨立性與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則該專家應當立即將該情形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披露。在這種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有權指定其他專家。
專家在接受指定前應當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書面的獨立性與公正性聲明。
當事人一方認為某專家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的,應當在專家組就有關爭議作出裁決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專家是否退出專家組,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決定。
第三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與專家組進行單方聯(lián)絡。當事人一方與專家組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間的所有聯(lián)絡均應當通過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根據(jù)其《補充規(guī)則》規(guī)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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