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審理和裁決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如果被投訴人未提交答辯,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當依據投訴書裁決爭議。
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當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
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guī)則所確定的期限。
專家組有權認定證據的可采性、關聯性、利害關系和證明力。
第三十二條 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
對于當事人在投訴書與答辯書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或專家組另有決定,專家組原則上不再接受。
第三十三條 正常情況下,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不舉行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方式進行的任何聽證),但專家組認為有必要舉行且當事人愿意承擔相關費用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或者專家組確定的任何期限,專家組將繼續(xù)進行程序,直至就所涉爭議作出裁決。
第三十五條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guī)則》和《補充規(guī)則》中的任何規(guī)定或專家組的任何指令,專家組有權依其認為適當的情形對此予以推論。
第三十六條 如果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存有多個域名爭議,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均可以請求將這些爭議交由一個專家組合并審理。該請求應向第一個被指定負責審理雙方爭議的專家組提出。該專家組有權決定將此類爭議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審理,只要這些合并審理的爭議受《解決辦法》的約束。
第三十七條 如無特殊情形,專家組應于成立后14日內就所涉域名爭議作出裁決,并將裁決書提交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第三十八條 專家應在確認簽署裁決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在不影響專家獨立裁決的前提下,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可以就裁決書的形式問題進行核閱。
第三十九條 在案件由三人專家組審理的情況下,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每一位專家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專家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依首席專家的意見作出。任何不同意見均應當載入裁決之中。
第四十條 裁決書應以電子形式作成,且應說明裁決結果及裁決理由,寫明裁決作出的日期及專家的姓名。
如果專家組認為投訴的爭議不屬于其管轄的范圍,應加以說明。如果專家組經審閱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認定投訴具有惡意,專家組可以在裁決中宣布該投訴構成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濫用。
第四十一條 如果在程序正式開始之前或進行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就爭議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專家組有權決定中止或終止程序,或繼續(xù)進行程序,直至作出裁決。
當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進行期間就爭議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應當立即通知專家組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
第四十二條 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可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一)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
(二)專家組認為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由于其他原因已無必要繼續(xù)進行或不可能繼續(xù)進行,除非一方當事人在專家組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第七章 裁決的送達與公布
第四十三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在收到專家組提交的裁決后三日內將裁決書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各方當事人、相應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四十四條 除非專家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爭議的具體情況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將裁決書的全部內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在公開網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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